歷時將近8年的喬丹商標之爭迎來終審結(jié)果。
10月16日,最高人民法院審結(jié)喬丹體育公司商標爭議案,判決其商標并未損害邁克爾·喬丹本人的肖像權(quán)。最高法認為,商標沒有體現(xiàn)喬丹個人特征,不具有可識別性,因此不構(gòu)成損害肖像權(quán)。
早在1991年,喬丹體育注冊“丹橋”商標,并在2000年將企業(yè)名稱改為“喬丹體育”。
2012年,美國籃球巨星邁克爾·喬丹起訴喬丹體育侵犯其姓名權(quán),請求注銷其多項商標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駁回其申請,飛人喬丹提起行政訴訟,隨后將近8年的時間里,雙方進行曠日持久的官司。